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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法之附则

2012-03-12


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,应当缴纳费用,具体收费标准另定。

本法自 1983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。 1963 年 4 月 10 日 国务院公布的《商标管理条例》同时废止;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,凡与本法抵触的,同时失效。本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。

(1982年8月23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3年2月22 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〉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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